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債權人 楊麗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天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提出各項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