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63號聲請人 黃仕翰 律師即 蔡廖查 某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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