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96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文良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林文東 聲請人即被告 尤祝智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林文良、林文東、尤祝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涉嫌重大,且均屬再犯同一類型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6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3人前均曾犯同一類型(販售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之詐欺取財案件,卻仍再犯本案,故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再犯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3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