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馮少蓁 被告 林挺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