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67號聲請人 翁健發 即被告上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
1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翁健發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同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101年8月22日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業於101年9月17日確定,經本院於10
1年9月20日送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610號)執行在案,有本院中院 彥刑偉 101訴緝160字100978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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