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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