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五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肆仟肆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