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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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附件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按被告甲○○為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核其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罪。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可稽,素行良好,復藉故逃避職役,破壞替代役制度之公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