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為本院分別判處其罪刑且確定在案(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上情,有聲請人提出各該判決書、受刑人甲○○之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與本院民國97年10月31日查得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等均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被告所犯上揭2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爰依首開說明,酌定受刑人甲○○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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