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丙○○、乙○○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渠等本人及債務人 賴玉金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5年7月3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賴玉金向聲請人借款495萬元,並分別開立24紙支票予聲請人,惟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以上均影本)、本院97年度促字第2750、275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各1份為證。
四、本院分別以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苗院燉非平97拍165字第18561號函、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苗院燉非平97拍165字第19105號函通知債務人等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鄉○○○段││737│建│272.70│全部│全部│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權利範圍│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1│80│苗栗縣銅鑼│苗栗縣銅鑼鄉中│住家用│一層:89.10│陽台:│全部│丙○○所有│○○○鄉○○段│平村14鄰七十份││二層:82.89│16.26││││││373│7之2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70.29│││││││││││││││││││三層│合計: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