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 花田 少年史」參片、盜版影音光碟「死神」拾柒片、電腦主機壹台(含內建燒錄機貳台、電源線壹條),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6年度偵字第2081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7年3月28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共20片、電腦主機1台(含內建燒錄機2台、電源線1條)(96年度保字第232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29日以96年度偵字第2081、514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7年2月2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96年度緩字第1013號執行案卷全卷無訛。而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共20片(含「花田少年史」
3片、「死神」17片)、電腦主機1台(含內建燒錄機2台、電源線1條)(96年度保字第232號),係被告甲○○所有,供本件違犯著作權法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