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陳○奎被告陳○淇
陳○秀邱○舜陳○方陳○榮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徐雲妹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徐雲妹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死亡,有子女或孫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之子陳○鐘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陳○鐘之子即被告邱○舜代位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陳○秀、陳○方、陳○榮、邱○舜:同意將遺產依應繼分分割。
(二)被告陳○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又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民法雖未規定,然此項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扣除,是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徐雲妹於104年1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有子女及孫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4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5至313頁),自堪信為真實。又附表編號9之活期存款部分,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雖載核定價額為228,256元,原告則主張有提領部分款項作為喪葬費用,並提出喪葬費用項目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03頁),本院審酌依一般社會常情,花費約20萬元之喪葬費用尚屬合理,且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7頁),是原告主張附表編號
9之活期存款僅餘33,886.37元可供分割,應屬可採。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至8之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9至12之存款則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害兩造之權益,且為到庭之被告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85至186頁),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鈴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或價│分割方法│││││額││├──┼──┼──────────┼──────┼──────────┤│1│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2│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3│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4│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5│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6│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7│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8│土地│○○縣○○鄉○○○段│1/3│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小段000-0地號││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9│活期│○○市農會帳號9060│33,886.37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存款│0000000000│及所生孳息│繼分比例分配│├──┼──┼──────────┼──────┼──────────┤│10│定期│○○市農會帳號9060│300,000元及│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存款│0000000000│所生孳息│繼分比例分配│├──┼──┼──────────┼──────┼──────────┤│11│定期│○○市農會帳號9060│100,000元及│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存款│0000000000│所生孳息│繼分比例分配│├──┼──┼──────────┼──────┼──────────┤│12│定期│○○市農會帳號9060│200,000元及│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存款│0000000000│所生孳息│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陳○奎│1/6│├───┼─────┤│陳○淇│1/6│├───┼─────┤│陳○秀│1/6│├───┼─────┤│邱○舜│1/6│├───┼─────┤│陳○方│1/6│├───┼─────┤│陳○榮│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