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林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鳳珠 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