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28號原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何新台 黃晴珮 賀湘芸 被告 藍金榜 (即 藍金福 之繼承人)
蔡明玉 (即藍金福之繼承人) 蔡明花 (即藍金福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峻 被告 藍金星 (即藍金福之繼承人)
蔡英琪 (即藍金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