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郭阿蔭 (原名 張郭阿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劉台安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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