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1442號)及併案審理(87年度偵字第46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曾犯藏匿人犯罪,經本院以82年易字第1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連續為下列行為:㈠於85年1月間,與 念克悅 (已判決確定)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 吳翊德 在大陸並無其他親屬,竟意圖以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從中牟利,以新台幣3萬、5千元不等代價,由有犯意聯絡之吳翊德(已判決確定),偽冒為大陸人民在台親屬,由乙○○連續或由念克悅,將吳翊德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證件攜往大陸辦妥親屬關係公證書,再由念克悅或由乙○○持之,連同不實記載親屬關係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保證書、說明書,向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手續,使不知情之入出境管理局承辦人員,登載在職務上所掌管之登記資料上,損害入出境管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計有大陸地區人民 吳愛娘 等14人(詳如附表一)利用此一方式,以探親或探病名義不法進入台灣地區。㈡與 林文宣 (已判決確定)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3年8月起至86年5月間止,明知 林雲英 等13人(詳如附表二)並非林文宣在大陸地區之親屬,竟持不實記載親屬關係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委託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手續,使不知情之入出境管理局承辦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登記資料上,有損於入出境管理局審核准否使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管理之正確性,並使上開大陸地區人民利用此一方式,不法進入台灣地區。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發現林文宣以上開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林雲英等13人(如附表二)以探親、探病為由申請來台,移由基隆市警察局查獲。
二、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乙○○供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95年5月18日筆錄)、審理程序(95年6月1日審判筆錄)供述有將吳翊德的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寄到大陸給吳愛娘的大兒子,辦理吳愛娘、 林性華林性仁林欽林性貴林香珠林性富 等7人入境手續,且有擔任林雲英、 林炎鳳林愛鳳林升林忠 等5人之保證人,另幫忙林文宣找 林成章 擔任保證人,使大陸地區人民林雲英等13人入境台灣之事實。
㈡、共犯念克悅、吳翊德、林文宣於警詢、檢察官、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及證人林成章、楊國鴻、 林健雄林楊美英 警詢時之證詞。
㈢、書證及物證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影本、親屬關係公
證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說明書、委託書、吳翊德及林文宣戶籍謄本、入出境管理局承辦人員於申請書上核准入境探親探病奔喪之方戮印文等資料影本、⑵大陸同胞來台入境名冊、福建省平潭縣斗恒實村一村民檢舉
函(見87年3月31日警刑三字第553號基隆市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23、24頁)。
㈣、綜上所述,被告事證明確,前述犯罪事實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其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係違反修正前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論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業經總統於92年10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99770號令修正公布,於92年12月31日施行。修正前同條例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例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被告上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犯行(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645號),雖未據公訴人對之一併提起公訴,惟與公訴人起訴部分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先敘明。被告與吳翊德、念克悅、林文宣就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互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多次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一罪及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互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論處。查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共同利用不法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行為,規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境管制,對於台灣地區之入境管制、就業市場及治安有所影響及被告已年逾70歲,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身體狀況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56條、第214條、第4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 官明祖斌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大陸人民偽冒吳翊德親屬關係來台人數一覽表│├──┬────┬─────┬───┬─────┬───┬─────────┤│編號│姓名│出生日期│籍貫│來台事由│冒稱│備註│├──┼────┼─────┼───┼─────┼───┼─────────┤│一│吳愛娘│321122│大陸│探親│父│未入境│├──┼────┼─────┼───┼─────┼───┼─────────┤│二│林性華│550712│同上│探病│外公│已於86.6.1出境│├──┼────┼─────┼───┼─────┼───┼─────────┤│三│林性仁│520116│同上│同上│同上│已於86.4.2出境│├──┼────┼─────┼───┼─────┼───┼─────────┤│四│林欽│660406│同上│同上│同上│已於86.4.2出境│├──┼────┼─────┼───┼─────┼───┼─────────┤│五│林性貴│640525│同上│同上│同上│為警查獲遣送出境│├──┼────┼─────┼───┼─────┼───┼─────────┤│六│林香珠│571108│同上│同上│同上│已於86.6.1出境│├──┼────┼─────┼───┼─────┼───┼─────────┤│七│林性富│600907│同上│同上│同上│已於86.6.1出境│├──┼────┼─────┼───┼─────┼───┼─────────┤│八│ 高建生 │200305│同上│同上│同上│入境後即行方不明│├──┼────┼─────┼───┼─────┼───┼─────────┤│九│ 高巧明 │681210│同上│同上│同上│入境後即行方不明│├──┼────┼─────┼───┼─────┼───┼─────────┤│十│ 高巧英 │580124│同上│同上│同上│入境後即行方不明│├──┼────┼─────┼───┼─────┼───┼─────────┤│十一│ 高巧平 │641006│同上│同上│同上│入境後即行方不明│├──┼────┼─────┼───┼─────┼───┼─────────┤│十二│ 高誠華 │350330│同上│同上│岳父│入境後即行方不明│├──┼────┼─────┼───┼─────┼───┼─────────┤│十三│ 吳江虹 │561017│同上│同上│祖父│已於86.6.10出境│├──┼────┼─────┼───┼─────┼───┼─────────┤│十四│吳強│521019│同上│同上│同上│已於86.6.10出境│└──┴────┴─────┴───┴─────┴───┴─────────┘附表二:
┌──────────────────────────────────────┐│大陸人民偽冒林文宣親屬關係來台人數一覽表│├──────────────────────────────────────┤│編號姓名出生日期籍貫來台事由冒稱備註│├──────────────────────────────────────┤│一林雲英260723大陸探親父已於87.5.3出境│├──────────────────────────────────────┤│二 林心英 361223同上探病父已於86.9.15出境│├──────────────────────────────────────┤│三林炎鳳510127同上同上外祖父未入境│├──────────────────────────────────────┤│四林愛鳳480713同上同上外祖父未入境│├──────────────────────────────────────┤│五 林銘 591101同上同上祖父已於86.1.29出境│├──────────────────────────────────────┤│六林忠620525同上同上外祖父已於85.2.10出境│├──────────────────────────────────────┤│七 林嚇祥 230304同上同上岳父已於86.6.10出境│├──────────────────────────────────────┤│八林升561210同上同上外祖父已於86.2.9出境│├──────────────────────────────────────┤│九 林莉莉 620223同上同上祖父已於85.8.12出境│├──────────────────────────────────────┤│十 汪梅欽 380704同上同上公公已於86.1.29出境│├──────────────────────────────────────┤│十一 林愛雲 441202同上同上外祖父未入境│├──────────────────────────────────────┤│十二 林艷霞 540903同上同上外祖父未入境│├──────────────────────────────────────┤│十三 林國 601005同上同上祖父未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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