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卓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間支付冤獄賠償求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4
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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