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蔡柄騰
上列原告因與中華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
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