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丁福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訴人中投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3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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