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甲○○
丙○○
之1號丁○○
4樓戊○○己○○民國○○法定代理人庚○○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7,606元(其中聲明第1項為1,797,768元、聲明第2項為:62,138元、聲明第3項為25,200元、聲明第4項為:2,677,500元、聲明第5項為:2,7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惟原告僅繳納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5,144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