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63號上訴人有機美健康生活有限公司
(原名丁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勇仁 上訴人中投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逢盛 上訴人 鄭逢喜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被上訴人 鄭維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所為98年度上字第963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永中附表:
┌─────┬────────┬───────┬───┐││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有機美公司│90,967元(註1)│96年12月4日起│5%││││至清償日止││├─────┼────────┼───────┼───┤│鄭逢盛│90,967元(註1)│96年12月4日起│5%││││至清償日止││├─────┼────────┼───────┼───┤│中投公司│275,000元(註2)│98年6月16日起│5%││││至清償日止││└─────┴────────┴───────┴───┘註1:
自96年3月1日起至96年12月3日止,共9個月又3天。有機美公司、鄭逢盛應各分擔不當得利本金1/3。
本金金額:30,000元(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3/31)×1/3=90,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註2:自96年3月1日起至98年6月15日止,共27個月又15天。
中投公司應分擔不當得利本金1/3。
本金金額:30,000元(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7+15/30)×1/3=2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