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判字第3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聲請交覆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丁○○之身分證字號,應由「TYZ00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關於被告戊○○之身分證字號,應由「TYZ00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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