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故買贓物之犯行,核與卷內相關證人、被害人之供述相符,並有扣案物可證,足認被告涉嫌故買贓物之犯行,犯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4月9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8年7月9日、同年9月9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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