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九三三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九三三號(聲請簡易處刑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緩刑二年,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更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另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