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判決確定。乃於緩刑交付保護管束(聲請狀漏載上六字)即九十四年九月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以九十四年易字第九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確定,核該受刑人之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審酌相關卷證後,認聲請意旨屬實,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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