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徐千惠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