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4年11月16日以93年簡上字第268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甲○○、乙○○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
計算書所列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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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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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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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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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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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測量費│     4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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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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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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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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