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六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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