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偵緝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扣案之黏稠檢品60瓶,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9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1150號鑑定書1份在卷;扣案之液體檢品60支,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9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1160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稽,自均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8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6月6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22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瓶共120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縱將所盛裝之液體或黏稠狀毒品倒出,包裝瓶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併予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又被告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已否認上開扣案物為其自美國運輸來台,且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業如前述,自無從認定上開扣案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而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作為沒收之依據,然並無礙此部分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附予述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驗餘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共120瓶及其包裝瓶共120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