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3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
(一)被告林麗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主觀上難認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之故意,認其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111年度偵字第2334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商品乙節,有商標註冊資料、扣案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附表】扣案物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仿冒商標商品之「LONGCHAMP」後背包1個。00000000、00000000。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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