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政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3號、第30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又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何政峯前因於民國110年2月24日23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其於同年5月26日12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上開2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3號、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又警方查獲被告上開犯行時,當場扣得被告分別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各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4月16日、110年6月2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附表】扣案物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餘淨重0.5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餘淨重0.152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