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張世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雅慧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納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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