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230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順慶 選任辯護人 楊四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論罪科刑:㈢中關於「竟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闖越路口行駛,而不慎與被害人之車輛擦撞而肇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竟超速行駛,致煞車不及而肇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9
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論罪科刑:㈢中關於「竟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闖越路口行駛,而不慎與被害人之車輛擦撞而肇事」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竟超速行駛,致煞車不及而肇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