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廖麗瓊
廖年舫 被告 廖年貽
廖珮岑 廖育青 廖嘉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149萬6,92元【計算式:各筆土地面積×各筆土地公告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萬3,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許國慶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公告地價│訴訟標的之核定│││││(新臺幣)│(新臺幣)│├──┼────┼─────────┼──────┼───────┤│1│廖年貽│臺中市○○區○○段│148,000元/│165㎡×148,00││││105號土地│平方公尺│0元/㎡=2442││││165平方公尺││萬元│├──┼────┼─────────┼──────┼───────┤│2│廖珮岑│臺中市○○區○○段│148,000元/│173.56㎡×148││││106號土地│平方公尺│,000元/㎡=││││173.56平方公尺││2568萬6880元│├──┼────┼─────────┼──────┼───────┤│3│廖育青│臺中市○○區○○段│148,000元/│173.46㎡×148││││106-1號土地│平方公尺│,000元/㎡=││││173.46平方公尺││2567萬2080元│├──┼────┼─────────┼──────┼───────┤│4│廖嘉暉│臺中市○○區○○段│148,000元/│173.77㎡×148││││106-2號土地│平方公尺│,000元/㎡=││││173.77平方公尺││2571萬7960元│├──┴────┴─────────┴──────┼───────┤│合計│1億149萬6,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