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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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韻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聲請人以該署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使用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鍊1條(下稱手鍊扣案,105年度紅保字第4805號),為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有明文規定。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佈,並均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取消修正前之從刑性質,改為對犯罪事實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配合修規定以「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因刑法上開沒收規定修正,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商標法第98條沒收規定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本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件應適用現行即修正後商標法沒收規定。
三、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㈠被告前於民國104年12月間起,以手機在網路蝦皮拍賣平台
刊登販售含其自臉書社團購入之扣案手鍊,經員警於105年
1月5日執行網路巡邏後發現下單訂購該商品,送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鑑定人 賴麗玉 鑑定,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告訴人因而提起告訴,經聲請人偵查認其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因被告自白犯行、深表悔悟,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以該署105年度偵字第32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
㈡沒收理由:扣案手鍊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偵卷第19-21頁),而扣案手鍊係被告購入後於網路販賣用之商品,經被告自陳無誤(偵卷第7-8、36正反頁),並有網路販售頁面、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年1月11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111002號函、扣案手鍊相片對照表(偵卷第24-31頁)在卷可查,是扣案手鍊顯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為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所用之物,自應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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