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7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網資訊有限公司、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