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乙○○
己○○
嚴筱苗
送達代收人 辛○○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