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0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男三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自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刑保證金通知書及保證金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