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坤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101年度執字第5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坤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坤棟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影本1紙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判之各應執行刑加計總和,且依法不得逾120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附表:受刑人洪坤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妨害公務│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5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10│100年10月16│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2│││日19時50分許│日16時30分許│上午10時28分│日下午3時│││││許│30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板橋地檢100│板橋地檢100│板橋地檢││機關年度案│年度速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速偵字第│100年度偵││號│5172號│30437號│5044號│字第25721││││││、25995、││││││27765、2││││││7925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實││第7705號│第8524號│第7686號│字第8219號││審├──┼──────┼──────┼──────┼─────┤│法│判決│100年11月23│100年12月27│100年12月28│100年12月││院│日期│日│日│日│3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判││第7705號│第8524號│第7686號│字第8219號││決├──┼──────┼──────┼──────┼─────┤││判決│100年12月26│101年1月30日│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20│││確定│日│││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否││件│││││├─────┼──────┼──────┼──────┼─────┤││板橋地檢101│板橋地檢101│板橋地檢101│板橋地檢10││備註│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1042號(編號│2733號(編號│2072號(編號│第2933號(│││1至6已定應執│1至6已定應執│1至6已定應執│編號1至6已│││行拘役為120│行拘役為120│行拘役為120│定應執行拘│││日)│日)│日)│役為120日││││││)│└─────┴──────┴──────┴──────┴─────┘┌─────┬──────┬──────┬──────┐│編號│5│6│7│├─────┼──────┼──────┼──────┤│罪名│詐欺罪│詐欺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3日│100年10月1日│││凌晨2時40分│21時40分許│晚間8時許│││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板橋地檢100│臺北地檢101││機關年度案│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號│25721、25995│4920號│7824號│││、27765、│││││27925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字│101年度審簡││實││字第8219號│第7224號│字第652號││審├──┼──────┼──────┼──────┤│法│判決│100年12月30│100年11月18│101年7月19日││院│日期│日│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100年度簡字│101年度審簡││判││字第8219號│第7224號│字第652號││決├──┼──────┼──────┼──────┤││判決│101年2月20日│101年4月6日│101年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件││││├─────┼──────┼──────┼──────┤││板橋地檢101│板橋地檢101│臺北地檢101││備註│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2933號(編號│4456號(編號│5241號│││1至6已定應執│1至6已定應執││││行拘役為120│行拘役為12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