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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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天翔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許秋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是就美商花旗公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等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102年9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依帳款餘額以年息18.75%計算至清償日止。另逾期1期應繳滯納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2期應繳滯納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應繳滯納金
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至103年
7月13日止,消費記帳尚餘9,192元(含本金7,211元、利息781元、滯納金1,200元),以及本金7,211元自103年
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7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利息。
㈡被告於96年1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使用,約定之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逾期應繳之滯納金均同上。詎被告至103年8月13日止,消費記帳尚餘510,984元(含本金453,676元、利息56,108元、滯納金1,
200元),以及本金453,676元自10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7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
㈢被告於100年12月20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
000000000),並簽訂信用貸款申請書,借款949,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0年12月19日至105年12月19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7.38%固定計算,分36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清償本金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另逾期1期應繳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應繳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應繳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經原告撥款後,被告未依約繳款,至103年6月13日止,尚欠441,109元未清償(其中本金為406,224元、遲延利息為18,76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為14,923元、滯納金為1,200元)。被告除應依約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406,224元自10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961,285元及附表所示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交易明細及月結單、信用貸款月結單等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文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合計961,285元(計算式:9,192元+510,984元+441,10
9元=961,2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請求項目及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新臺幣)│││├───────┼─────┼─────────────┤│信用卡│7,211元│自10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9,192元││,按年息18.75%計算。│├───────┼─────┼─────────────┤│信用卡│453,676元│自10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10,984元││,按年息18.75%計算。│├───────┼─────┼─────────────┤│信用貸款│406,224│自10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441,109元││,按年息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