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張巽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譚淑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民法為保險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仍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第三人即債務人,始對於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發生效力。故請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除提出代位債權讓與通知書外,仍應提出將該代位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