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13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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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生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13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30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95年12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
變更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債
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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