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因對本院97年6
月30日96年屏簡字第32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民事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