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辛苦工作養育聲請人,故聲請人係由其外祖父母照顧及陪伴成長;而聲請人於外祖父母臥病時,承諾將改從母姓,以達成其外祖父母盼望其繼承「王」姓香火之心願,爰依法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乙○○之姓氏為王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由外祖父母陪伴成長,而其外祖父母盼望聲請人繼承家族香火等情,固提有戶籍謄本為憑,惟聲請人並未舉證證明有何事實足認其姓氏「詹」姓對伊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王」姓,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