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985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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