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抗告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92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提起抗告,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二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我國駐奈及利亞代表處、駐紐約辦事處函、駐匈牙利代表處函在卷可稽。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