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