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TRONGCUONG(中文名阮中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TRONGCUONG(中文名阮中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86號
被告NGUYENTRONGCUONG(中文名阮中強越南籍)
男43歲(民國63【西元1974】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TRONGCUONG(中文名阮中強)自民國107年1月21
日12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臺中市大甲區之工作地宿舍
內,飲用啤酒後,竟仍隨即騎乘牌照號碼BS7-707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4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
路00號前時,因見警方設置之臨檢站,即欲逃躲為警攔檢後
,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
14時5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5毫克,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TRONGCUONG(中文名阮
中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
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檢察官戚瑛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