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相對人 徐瓏庭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三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甲類第四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伊前遵鈞院民國98年度裁全字第58號裁定,為供擔保,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4332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在案。茲因前開公債將於101年1月26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58號裁定1紙、98年度存字第4332號提存書1紙等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