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751號、99年度偵字第246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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